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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日前,某公司工會組織看望老職工,并為部分生活困難職工發(fā)放了一次性生活補助2000元。對這部分補助金,該公司的財務人員打電話咨詢稅務部門,用工會費用發(fā)放的職工補助是否應該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基數(shù)?
答:《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免稅所得有明確的規(guī)定?!?a target="_blank" href="http://galtzs.cn/new/63/67/81/2005/12/dr110212264510321500210538-0.htm">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jù)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guān)、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因此,上述公司從工會經(jīng)費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費,屬于稅法所規(guī)定的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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