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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23 14:01:51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不得約定 【注意1】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注意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約定工資的80%”;“最低工資標準”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 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服務期 單位出錢培訓且有憑證
服務期長合同順延
違約賠償以培訓費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務期比例
勞動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賠
單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賠
保密協(xié)議及
競業(yè)限制
可以約定,但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
無效 在簽訂時“必須有補償條款”否則就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該協(xié)議當然無效
失效 在條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再支付補償金,或用人單位未按期支付補償金,“經(jīng)勞動者催要后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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