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拒絕調崗嗎?
調崗是不是就意味著變相辭退? 員工拒絕調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今天,就來跟大家講講調崗的相關事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員工有權拒絕調崗。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員工工傷: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員工發(fā)生工傷(五級、六級傷殘),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在勞動者,即便勞動者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也無解除權。
員工不勝任工作: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如果用人單位是基于生產經營需要進行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員工應予以配合。
比如,因公司業(yè)務調整,將市場部的員工從線下活動策劃崗位調至線上推廣崗位,工作內容雖有變化,但都屬于市場推廣范疇,且薪資待遇不變,工作地點也未改變,這種情況下員工一般應接受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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