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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小陳今年本科剛畢業(yè),過五關斬六將進入了一家外資單位,從事銷售工作。工資待遇和福利等都不錯,羨煞同學。小陳對于目前的待遇水平非常滿意,但在入職時,用人單位和他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許多名詞讓他有些困擾,比如他的報酬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十三薪、十四薪、季度業(yè)績獎金,年度業(yè)績獎金、年度激勵獎金,年終獎等,在本單位工作滿5年后,還可拿到一次性服務獎金(留用獎金)3萬元。對于這些名目繁多的報酬,是否有些特別的規(guī)定小陳需要注意的,他一時也困惑了。
分析: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guī)定,獎金屬于工資性質。
在單位中,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固定薪資和浮動薪資部分。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一般都是合同明確約定的,每月固定發(fā)放。而十三薪、十四薪很多單位作為員工一年工作的一種額外肯定,一般根據員工當年度的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發(fā)放。十三薪或十四薪的標準一般為員工一個月正常工資或參照員工最后一個月正常工資標準發(fā)放。而季度業(yè)績獎金,年度業(yè)績獎金一般和員工的業(yè)績表現掛鉤,多應用于業(yè)務人員,一般會有明確的考核目標、考核標準和發(fā)放時間的約定,屬于浮動發(fā)放部分。年度激勵獎金,年終獎等,則一般會根據雙方約定或結合單位經營情況和員工表現等綜合決定。一次性服務獎金(留用獎金)則一般是起到一種特殊目的的激勵措施,比如通過留用獎金的設置控制員工的流失率,增強員工的忠誠度等。
當然,每個單位都有自成一套的薪酬體系,各自具體名目和發(fā)放標準或有不同。員工還是應該關注平時和單位簽署的相關文件,熟識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合法的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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