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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七月,我國大部分地區(qū)都進入了雨季,新聞幾乎每天都會報道暴雨預警或是自然災害的預警。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同時,我們也需要明白財產在自然災害中受損后保險公司的理賠細節(jié),以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保險公司代收代繳了車船稅,沒有開車船稅完稅憑證,而是只在增值稅發(fā)票上面注明了車船稅信息,這樣到底可以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1號公告)規(guī)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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