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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法
9月1日正式實施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注意:《城建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中對此又做了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
1.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2.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guī)定繼續(xù)扣除。
那么在實務中,如何正確計算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留抵退稅額呢?讓我們通過一組案例給大家講明白!
案例1
假設黃山市市區(qū)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城建稅率7%),2021年9月增值稅銷項稅額100萬元,對應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額20萬元,那么甲企業(yè)在10月申報期應申報的城建稅如何計算?
計算方法:
應納增值稅=100-40=60萬元
扣除留抵退稅后的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60-20=40萬元
應納城建稅=40*7%=2.8萬元
案例2
假設黃山市某縣乙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城建稅率5%),2021年9月應納增值稅10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7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0萬元,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50萬元,那么乙企業(yè)在10月申報期應申報的城建稅如何計算?
計算方法: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本期城建稅計稅依據=(70-50)+30=50萬元
應納城建稅=50*5%=2.5萬元
案例3
假設黃山市某縣丙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城建稅率5%),2021年9月應納增值稅6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4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20萬元,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50萬元,那么丙企業(yè)在10月申報期應申報的城建稅如何計算?
計算方法: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可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繼續(xù)扣除
本期城建稅計稅依據=(40-40)+20=20萬元
應納城建稅=20*5%=1萬元
尚余10萬元留抵退稅可結轉至以后申報期在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注釋:
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guī)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在本次立法中,將現行規(guī)定上升為法律進一步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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