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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wěn)發(fā)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完善了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的有關內容,一起來看看這五點變化。
01
減少了事前申報事項
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無法收匯時,需事前申報的要求,改為企業(yè)自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即可。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02
增加了視同收匯的種類
將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列入視同收匯的情況中,企業(yè)提供相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險理賠單據、賠款入賬流水等資料,即可視同收匯處理。
03
三種出口企業(yè)退(免)稅申報時需報送收匯資料
1. 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
2.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即報關出口的次年4月納稅申報期)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
3. 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fā)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
04
明確了收匯材料的內容
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1. 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
2. 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并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è)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
3. 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
05
規(guī)定了未及時收匯和未按規(guī)定留存收匯資料的處理方式
1. 未申報的——不得申報辦理退免稅;
2. 已申報并退稅的——負數申報沖減、補繳稅款;
3. 后續(xù)收匯的——收齊后申報辦理退免稅;
4. 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條件——免稅;
5. 提供虛假收匯資料——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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