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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的
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的個人
【政策內容】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享受條件】
1.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
2.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 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4. 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
(1)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2)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3)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5. 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guī)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1)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tǒng)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guī)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xù)扣除。
(2)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3)居民個人根據(jù)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6. 非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fā)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鄢煌甑墓婢栀浿С觯梢栽诮洜I所得中繼續(xù)扣除。
7. 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同時發(fā)生按30%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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