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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出于鼓勵優(yōu)秀員工、回饋客戶、加強企業(yè)的文化建設等目的,組織或安排免費旅游活動。對于此類活動,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筆者從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這兩個稅種進行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無償獲得一一次免費旅游的機會, 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按哪個稅目繳稅?這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分析。
(一)公司對雇員和對提供勞務的非雇員承擔旅游費的,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 11號)規(guī)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 應根據所發(fā)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yè)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yè)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為投資人及其相關人員承擔旅游費,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 [2003] 158號)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yè)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p>
旅游費用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所以,公司為投資者、其家庭成員以及相關人員承擔旅游費支出,應該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或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公司為客戶承擔旅游費,如果屬于客戶消費后的回饋,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1] 50號)第一條規(guī)定: “企業(yè)在銷售商品(產品) 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 -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 企業(yè)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 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 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在實際銷售中,有的公司會在銷售汽車、住房等大額消費支出的同時,贈送幾日游的旅游服務,這項贈送服務屬于財稅[2011] 50號文件中提到的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所以,這些因銷售而產生的旅游費支出,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公司為客戶承擔的旅游費,若是客戶抽獎所得,或向客戶無償贈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 50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按照上述文件規(guī)定,如果公司對客戶提供了抽獎服務,對于中獎客戶獲得的免費旅游,或者公司因業(yè)務宣傳向客戶提供了免費旅游,公司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處理
公司購買的旅游服務屬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支出的旅游費,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 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綜上,公司發(fā)生旅游費支出,財務人員在實務工作中應當先判斷每一筆支出的對象和性質, 按章辦事,才能做出規(guī)范的稅務處理,盡可能減少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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