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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非稅收入項目,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按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已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地區(qū)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其他地區(qū)有關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管事項,待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定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jù)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七、繳費人原則上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各地可與其他項目合并申報資料、簡并申報流程。
八、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人防等部門的合作,持續(xù)優(yōu)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九、各地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人防等部門做好業(yè)務銜接和信息互聯(lián)互通,及時共享非稅收入計征、繳款等信息。
十、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jù)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1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fā)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推進非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改革,稅務總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后的征管事項,推進信息共享,以便繳費人了解相關流程,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yè)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的制定貫徹了“便民、高效”的原則,從明確職責分工、規(guī)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優(yōu)化繳費服務的角度出發(fā),明確了六個方面內容:
(一)關于劃轉時間、政策依據(jù)等事項的規(guī)定
《公告》第一條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時間,同時明確了劃轉項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關于屬地征收的規(guī)定
《公告》第二條明確對于繳納四項非稅收入的繳費人按照屬地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更符合繳費人辦稅繳費和稅務部門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
(三)關于繳納期限、方式等事項的規(guī)定
《公告》第三條至第六條分別明確了四項非稅收入的繳納期限、方式等事項。四項非稅收入中,既有按期繳納的情形,也有按次繳納的情形,申報繳納方式也有區(qū)別,為此,《公告》按不同項目對繳費方式和期限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
(四)關于申報表的規(guī)定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劃轉項目適用的申報表,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所附《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同時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與其他項目合并申報資料、簡并申報流程。
(五)關于繳費便利化、信息互連互通的規(guī)定
《公告》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各地稅務部門積極拓展繳費方式,簡化申報流程,推進信息互聯(lián)互通,滿足行業(yè)管理需要,讓繳費人有更多獲得感。
(六)關于授權各省制定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各省稅務局可結合本省實際,根據(jù)《公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劃轉工作落實。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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