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誤把“兼營”當“混合”,適用稅率錯誤導致少繳增值稅被罰!
案 列
甲品牌推廣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嬰兒用品店加盟,在向客戶收取加盟費30萬元的同時,也順便向加盟商銷售嬰兒用品10萬元。
該公司會計在進行業(yè)務賬務處理的時候,錯誤地認為,收取加盟費屬于銷售服務,銷售嬰兒用品屬于銷售貨物,因此屬于混合銷售,應該按照主業(yè)銷售服務6%稅率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30+10)*6%=2.4萬元
糾 正
1、收取加盟費屬于銷售無形資產(chǎn),不屬于銷售服務,因此你公司收取加盟費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不是混合銷售,應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2、只有服務+貨物的才屬于混合銷售。
3、因此增值稅的正確計算如下:
(1)收取加盟費的增值稅=30*6%=1.8萬元
(2)銷售嬰兒用品的增值稅=10*13%=1.3萬元
(3)合計增值稅=3.1萬元
結(jié) 果
會計誤把“兼營”當“混合”,適用稅率錯誤導致少繳增值稅被罰!
參 考
1、財稅〔2016〕36 號文件附件 1 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規(guī)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chǎn),是指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chǎn),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jīng)濟利益的資產(chǎn),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包括基礎設施資產(chǎn)經(jīng)營權、公共事業(yè)特許權、配額、經(jīng)營權(包括特許經(jīng)營權、連鎖經(jīng)營權、其他經(jīng)營權)、經(jīng)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wǎng)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zhuǎn)會費等。
2、財稅〔2016〕36 號文件: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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