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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哪些情況可以退還契稅?
【回答】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zhì)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guī)定:“五、關于納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
……
(四) 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fā)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退稅:
1. 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diào)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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