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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負擔部分記入公司的成本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單位在發(fā)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有些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將個人負擔的社保也由單位來承擔,這種情況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呢?
實務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單位負擔和個人負擔部分都記入管理費用-社保。
2、將單位負擔的個人社保作為福利,記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作為與公司經(jīng)營無關的支出記入營業(yè)外支出。
4、先增加到工資總額里,再扣減個人負擔的社保,員工實際到手工資不變。
前3種方法稅務會認為單位支付了本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從而不允許稅前扣除。而第4種方法,反映了業(yè)務的實質,業(yè)務本身就是增加了對員工的支出,就應記入工資總額,合理的工資薪金也是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所以建議用第4種方法來進行賬務處理。我們舉一個例子來看一下具體的會計分錄:
員工工資5000元,社保公司負擔700元,個人負擔300元,社保全部由單位負擔,員工實際到手工資5000元。
先把個人負擔社保加到員工工資中:
借:管理費用-工資 5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300
計提公司負擔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7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700
發(fā)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300
貸:銀行存款 5000
其他應付款-個人負擔社保 300
支付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700
其他應付款-個人負擔社保 300
貸:銀行存款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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