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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怎么辦?
【回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規(guī)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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