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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資源回收“反向開票”的使用范圍?
【回答】
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yè),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一,且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yè)務: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應當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資質認定證書;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資源回收企業(yè)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經營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另外,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yè),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即從事資源回收業(yè)務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申請“反向開票”。
“反向開票”的受票方為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應符合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條件。這里的“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包括多個資源回收企業(yè)向同一自然人“反向開票”的銷售額。特別提醒的是,為規(guī)范市場和稅收秩序,《公告》還規(guī)定,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xù)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yè)不得再向其“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yè)應當引導持續(xù)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yè)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guī)定自行開具發(fā)票。
用于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yè)銷售報廢產品時開具。其中報廢產品,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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