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部門權威解答:直系親屬房產繼承不征個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在保持納稅人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從2019年起,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豆妗访鞔_,房屋繼承以及無償贈與直系親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房屋贈與直系親屬不征個稅
《公告》規(guī)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偶然所得的適用稅率則為20%。
不過,當屬于以下三種情況時,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企業(yè)中獎網絡紅包需繳個稅
如今,發(fā)放網絡紅包已經成為企業(yè)常見的營銷方式。這其中,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公告》提出,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企業(yè)發(fā)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鄙鲜鲐撠熑吮硎荆?span style="color: rgb(227, 108, 9);">這里所指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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