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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買一贈一、網絡紅包、積分送禮的稅會處理的時候,很多會計都感到非常的疑惑。今天我們?yōu)榇蠹易隽耸崂恚M麑Υ蠹业膶嶋H工作有幫助!
一、思維導圖
二、買一贈一
(一)“買一贈一”與“隨機贈送”的區(qū)別
“買一贈一”是指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
“隨機贈送”是指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贈品是否能與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一一對應,購買商品或服務中得到叫“買一贈一”,偶然得到的稱為“隨機贈送”。
(二)買一贈一的稅務處理
1. 增值稅
如果贈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張發(fā)票注明,就可以證明隨貨贈送的商品實為有償銷售,其銷售價格隱含在銷售商品總售價中,可視為捆綁銷售或者實物折扣,否則,可能會被按照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 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 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三)會計處理
例:某商場買襯衣送領帶,買不含稅價400元(成本300元)的襯衣贈價值100元(不含稅售價,成本80元)的領帶。有三種開票方式:
第一種:將襯衣與領帶都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且金額欄里分別注明襯衣銷售金額400元,領帶銷售金額100元,以及折扣額100元。
第二種:襯衣發(fā)票金額欄注明襯衣銷售金額400元,發(fā)票備注欄里注明贈了一條領帶一條價值100元;
第三種:將襯衣與領帶都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且金額欄里分別注明襯衣銷售金額320元,領帶銷售金額80元。
1. 稅款的計算:
(1)增值稅:
第一種方式下,應納增值稅=(400+100-100)*13%=52 (元);
第二種方式下,應納增值稅=400*13%+100*13%=65(元);
第三種方式下,應納增值稅=(320+80)*13%=52(元)。
(2) 企業(yè)所得稅:將總的銷售金額400元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襯衣400*4/5=320(元),領帶80(元)。
(3) 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會計處理
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
(1)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452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380
貸:庫存商品—襯衫 300
庫存商品—領帶 80
第二種方式:
(1)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452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借:銷售費用 93
貸:庫存商品—領帶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300
貸:庫存商品—襯衫 300
(四)買一贈一是兼營的一種,如何區(qū)分兼營與混合銷售?
1.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原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它是一項銷售行為。
例:某汽車美容店提供汽車打蠟服務,伴隨車蠟的銷售,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
答:打蠟服務適用生活服務6%稅率,車蠟銷售適用13%稅率,兩者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該汽車美容店主體不屬于生產批發(fā)零售企業(yè),其提供打蠟服務同時銷售車蠟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應按生活服務6%的稅率核算。
2. 兼營是指同時經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多項業(yè)務的行為。
例:某物業(yè)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同時也向業(yè)主提供其他服務,如向業(yè)主提供車位租賃、日常生活物品銷售、入戶維修服務、裝修服務等業(yè)務,是否可認定為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征稅?
答:上述銷售行為屬于兼營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該物業(yè)公司應分別核算銷售應稅服務、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其中提供車位租賃,按照出租不動產征稅;銷售生活用品按照銷售貨物征稅;提供維修服務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3.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1)混合銷售是一項經營業(yè)務,兼營是多項經營業(yè)務。
(2)混合銷售的對象只能是同一個單位和個人;兼營的對象也可能是同一個單位和個人,也可能是多個單位和個人。
(3)混合銷售行為,貨物銷售與服務銷售有著密不可分的依附、從屬關系;兼營行為,沒有依附、從屬關系。如銷售貨物并送貨上門,為混合銷售。
(4)不屬于混合銷售的例外情形: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機器設備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或者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網絡紅包
隨著互聯網、移動支付的快速發(fā)展,網絡紅包在企業(yè)支付結算中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運用。本文列舉的網絡紅包,包括微信、支付寶紅包——代金券、優(yōu)惠券、折扣券、現金紅包等。
(一)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類似”買一贈一“處理,詳見思維導圖
(二)個人所得稅
1. 按偶然所得征收
(1)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征個稅,換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紅包免征個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
(2)對個人取得企業(yè)派發(fā)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fā)紅包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3)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依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
2. 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 不征稅
(1) 個人之間派發(fā)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取得企業(yè)派發(fā)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yè)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yè)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yè)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yè)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
(三)會計處理
1. 購物時向非本單位員工發(fā)放
(1) 發(fā)放非現金形式的微信紅包、代金券,企業(yè)在第三方支付平臺購買代金券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銀行存款
(2)發(fā)出代金券,無現金流出,未來可以沖抵現金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3)用戶在用代金券購買商品時,收到代金券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代金券到期末未兌換,沖回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2.企業(yè)向員工發(fā)放紅包
(1)宣告給員工發(fā)放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等(按受益對象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XX 員工
(2)實際給員工發(fā)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XX 員工
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微信紅包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 企業(yè)向非員工派發(fā)現金網絡紅包
比如,發(fā)了20萬元紅包,則將其換算為含稅金額。
銷售費=20萬÷(1-20%)=25萬,應申報扣繳個稅5萬元。
借:銷售費用—紅包 25萬
貸:其它貨幣資金 20萬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萬
四、積分返禮
隨著促銷手段的日益增多,在某些情況下,企業(yè)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會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客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可以將獎勵積分兌換為企業(yè)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費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務。
(一)稅務處理
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同買一贈一。
個人所得稅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稅。(財稅〔2011〕50號)
(二)會計處理
獎勵積分是銷售的連帶行為,客戶在支付貨款時就為未來獲得的商品或服務預先支付了貨款,但是客戶的兌現存在不確定性和時間遞延性。企業(yè)對該交易事項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簡要舉例如下:
銷售不含稅價100元商品,贈送100積分,每100積分可兌換1元禮品。
1. 贈送積分時
借:銀行存款 113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遞延收益(收銀系統(tǒng)中記載獎勵積分)1
2. 兌換禮品時
借:遞延收益 1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
3. 客戶放棄積分兌換,會計處理
借:遞延收益 1
貸:營業(yè)外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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