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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guī)定安排殘疾人就業(yè)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繳納的資金。
接下來為大家普及一下殘保金的相關知識,注意查收~
一、征繳時間
殘保金按年計算征繳,申報繳費期限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二、征繳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殘保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需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享受減免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申報。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 在當年不需進行申報。
三、征繳比例
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上述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京財稅〔2019〕1333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達不到上述規(guī)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四、征繳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除登記注冊類型為“(港澳臺商)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內資個體”,“港澳臺個體”,“外資個體”以外的所有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yè)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yè)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yè)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qū)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
五、計算公式
1、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2019年繳納2018年度的殘保金,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2018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2018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2018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12個月人數相加除以12),結果須為整數。
2、季節(jié)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季節(jié)性用工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計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jié)性用工人數*(用工月數/12)。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3、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yè)人數以殘聯審核結果為準。(殘聯審核期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文件規(guī)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
工資總額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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