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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如果個人從任職受雇的單位獲得股權激勵,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納稅,并按照規(guī)定計入綜合所得征稅,如果個人從非任職受雇的單位獲得的股權激勵,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納稅,并按照規(guī)定計入綜合所得征稅。
具體有哪些規(guī)定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一)高新技術企業(yè)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股權獎勵的規(guī)定
(1)本規(guī)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僅適用于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不適用于全體員工的股權激勵。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該部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公式計稅。
(3)若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以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稅;
(4)個人轉讓該股權并取得現(xiàn)金收入的,應當優(yōu)先繳稅;
(5)個人轉讓股權前,企業(yè)宣告破產,相關權益處置后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所欠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不予追征。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政策
(1)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納稅。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對在境內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可以在個人獲得激勵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雇員取得認股權證(股票認購權)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其價格低于當期股票發(fā)行價格或市場價格形成的價格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如果一次收入數(shù)額較大,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稅有困難的,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員工接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
①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后實際行權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4)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shù)量本公司的股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市價+本批次解禁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數(shù)量-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數(shù)量/總數(shù)量)
(三)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稅。
(1)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
①企業(yè)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yè)或個人可選擇繼續(xù)按現(xiàn)行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②技術成果: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③企業(yè)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yè)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
【注】遞延納稅的是投資方,不是被投資方,所以被投資方按照正常的評估值作為計稅基礎在稅前攤銷扣除。
(2)上述遞延納稅配套政策:
①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xiàn)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guī)定執(zhí)行。
②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的股權優(yōu)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
③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
④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yè)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
(3)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yè)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該部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公式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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