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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近尾聲,不少小伙伴開始關(guān)注自己的個人所得稅匯算問題,今天就通過一個小案例帶大家了解一下個稅扣除吧~
【實務(wù)案例】
居民個人張某和王某是一對夫妻,其獨生子在小學(xué)上學(xué)。張某任職于甲公司,本年從甲公司獲取稅前工資、薪金收入共計100000元,本年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合計為18500元,專項附加扣除只有子女教育這一項符合稅法扣除規(guī)定。
王某任職于乙公司,本年從乙公司獲取稅前工資、薪金收入共計300000元,本年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合計為55500元,專項附加扣除也只有子女教育這一項符合稅法扣除規(guī)定。夫妻二人本年無其他收入。
【要求】請對上述業(yè)務(wù)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
對于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選擇由張某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
張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100000-60000-18500-1000×12=9500(元)
張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9500×3%=285(元)
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
=300000-60000-55500=184500(元)
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
=184500×20%-16920=19980(元)
張某和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
=285+19980=20265(元)
方案二
對于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選擇由張某和王某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張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
=100000-60000-18500-1000×12×50%=15500(元)
張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
=15500×3%=465(元)
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
=300000-60000-55500-1000×12×50%
=178500(元)
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
=178500×20%-16920
=18780(元)
張某和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
=465+18780=19245(元)
方案三
對于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選擇由王某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
張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
=100000-60000-18500=21500(元)
張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
=21500×3%=645(元)
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
=300000-60000-55500-1000×12
=172500(元)
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
=172500×20%-16920
=17580(元)
張某和王某本年綜合所得的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合計
=645+17580
=18225(元)
籌劃結(jié)論
方案三比方案一張某和王某合計少繳納個人所得稅2040元(20265-18225),方案三比方案二張某和王某合計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020元(19245-18225),因此應(yīng)當選擇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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