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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職的時候大家都會簽一份勞動合同,它是權益的保障,但也有很多人陷入它的“坑”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這幾個方面!
試用期制度
(1)一般規(guī)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
勞動者有嚴重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身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
保守商業(yè)秘密VS競業(yè)限制
沒約定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怎么辦?
一方違反競業(yè)限制怎么辦?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yè)技術培訓,雙方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與服務期有關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未到服務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過錯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欺詐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可以主張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過錯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不得主張違約金)
勞動者無過錯,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服務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勞動者無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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