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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改變折舊方法?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yè)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也就是說,“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重大改變或者稅法要求,可以按照規(guī)定改變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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