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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過期發(fā)票能否抵扣?涉及到哪些風險點,應如何操作?

來源: 中稅答疑 編輯:張美好 2020/02/07 09:03:54  字體:

2017年的過期發(fā)票還能抵扣嗎?過期發(fā)票涉及到哪些風險點,應該如何操作呢?小伙伴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疑問,趕快來看看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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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如果取得的是2017年1月1日后開具的發(fā)票,從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抵扣時間的限制。如果取得的是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發(fā)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5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78號的規(guī)定條件仍可抵扣。

《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繼續(xù)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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