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建筑企業(yè)收到預收賬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否發(fā)生了?
答案: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業(yè)收到預收賬款時不再作為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了,只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注意1:若是項目在同城,就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若是項目在異地,應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注意2: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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