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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張美好 2020/06/10 13:40:46  字體:

問:我們公司有一輛已經(jīng)用過的二手車,現(xiàn)在不是有新的文件規(guī)定可以減按0.5%征收增值稅嘛,那請問我們公司能不能享受這個政策啊?

答:文中規(guī)定適用0.5%征收率的范圍是從事二手車經(jīng)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屬于“舊貨”的概念,而你們公司的車屬于已經(jīng)“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所以你們公司不能享受這個優(yōu)惠政策哦。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這兩個概念是否容易混淆呀?那么接下來網(wǎng)校帶您梳理一下這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以及申報納稅的相關問題吧。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一、何為“舊貨”,何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銷售舊貨的銷售人一般是指專門從事二手生意的經(jīng)銷商。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

二、適用稅率

1.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2.銷售舊貨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適用3%減按2%簡易辦法計稅

3.特殊情況

二手車經(jīng)銷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jīng)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小貼士:非湖北地區(qū)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3-12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xiàn)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根據(jù)《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guī)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根據(jù)《關于延長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上述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據(jù)《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三、簡易辦法計稅申報表填寫

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2%和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減征的銷售額的1%和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2%和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1%和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舊貨”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

政策依據(jù):

財稅〔2009〕9號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關于明確二手車經(jīng)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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