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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增值稅:
受托方按照加工費用收取增值稅委托方允許抵扣的,不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委托方不允許抵扣的,計入收回的物資成本
2.消費稅:
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費稅收回后連續(xù)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或連續(xù)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
按稅法規(guī)定,收回后連續(xù)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再加工后的應稅消費品出售時應繳納消費稅,之前加工環(huán)節(jié)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允許從中扣除,因此會計處理上,將加工環(huán)節(jié)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未來便可以直接抵扣銷售時應交稅費的——應交消費稅的貸方金額;而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或連續(xù)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出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也就不能抵扣前期繳納金額,且消費稅是價內稅,所以加工環(huán)節(jié)的金額應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委托方應交消費稅的計算:
①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消費稅=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
②受托方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米奇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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