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經濟法總論要點歸納
第一節(jié)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xié)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經濟法淵源:憲法(全國人大制定,效力最高,是基本淵源)、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次于憲法,是主要淵源)、法規(guī)(國務院制定,次于憲法和法律,是重要淵源)、規(guī)章(國務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制定)、民族自治條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國際條約。
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構成,三者缺一不可。
?。ㄒ唬┙洕申P系的主體
經濟法主體資格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的:
?。?)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
?。?)授權取得,即依據有授權資格的機關的授權,從而取得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某種干預的資格。
?。ǘ┙洕申P系的內容
(1)經濟職權(2)所有權和其他物權(3)法人財產權(4)債權(5)知識產權
?。ㄈ┙洕申P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1、物。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當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只有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相聯(lián)系的物才符合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要求。
2、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完成工作的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
3、非物質財富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ㄒ唬┙洕申P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條件
1、經濟法律規(guī)范——法律依據
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3、經濟法律事實——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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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事實分為:
1、事件。是指不依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現(xiàn)象。包括絕對事件(自然現(xiàn)象)和相對事件(社會現(xiàn)象)。
2、行為。是指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止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3、事實構成。引起某一經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數(shù)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事實構成。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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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幾個方面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分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按照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而進行的分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而進行的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按照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而進行的分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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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對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進行的法律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實質有效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也要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權從事為維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
對公民來說,有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法律行為必須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行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亦可稱為有瑕疵),則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ㄈ└綏l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二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四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ㄋ模o效的民事行為。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恢復原狀。(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4)其他制裁。
?。ㄎ澹┛勺兏⒖沙蜂N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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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ǘ┐淼倪m用范圍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三)代理權的行使
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四)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表現(xiàn)為3種形式:
?。?)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1、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表見代理的情形有: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節(jié) 經濟法的實施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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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應適用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2、仲裁協(xié)議具有以下效力:
?。?)仲裁協(xié)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fā)生協(xié)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仲裁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
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3、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復議管轄
對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趯φぷ鞑块T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輰Ρ怀蜂N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ㄈ┰V訟
1、訴訟管轄
適用特殊管轄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僖蚝贤m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谝虮kU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訴訟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
?、贆嗬颂崞鹪V訟;
?、诋斒氯艘环较蛄x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郛斒氯艘环酵饴男辛x務。
3、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執(zhí)行程序
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論壇《中級經濟法》版主 安徽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