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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輔導:撤銷權的總結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07/19 10:28:09 字體:

  《民通意見》第73條:“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ㄒ唬┚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ǘ┚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這是關于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見教材17頁的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這是關于債權撤銷權的規(guī)定,見教材338頁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ㄒ唬﹪乐厍趾浥c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ǘ浥c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ㄈ┎宦男匈浥c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行使。

  這是關于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規(guī)定,見教材356頁的規(guī)定。

  上述四種撤銷權都屬于除斥期間,每個撤銷權適用的情況和具體規(guī)則都是不同的,要區(qū)別記憶。

  有關無權代理的撤銷權,法律沒有規(guī)定行使期限。只要善意相對人在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行使撤銷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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