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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qū)別
區(qū)分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關鍵標準是如果行為人的權利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行為人的權利產(chǎn)生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二、行政許可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事務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3.行政許可是一種經(jīng)依法審查的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三、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便民和效率原則;
4.救濟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7.監(jiān)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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