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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行政行為的合法四要件:主體、權限、內容、程序。
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zhí)行力。
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有嚴重和明顯的法律缺陷,這中違法達到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識性理解都可以明顯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特別重大”、“明顯”、“嚴重違反”、“犯罪”這樣的詞語。如果合法要件有瑕疵或者不適當,違法程度沒有無效行政行為程度深,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如果本身沒有違法,只是法律依據有修改、廢止或撤銷,繼續(xù)實施將和現(xiàn)有規(guī)定抵觸,或者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繼續(xù)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并可能造成財產損失,則廢止。
所以得出以下結論:
有效:合法+合理
無效:重大且明顯違法→無公定力→(有溯及力)賠償(違法賠償)
可撤銷:一般違法或不當→有公定力→(有溯及力)賠償(違法賠償)
廢止: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公共利益→(無溯及力)補償(合法補償)
具體展開講解:
1、有效
說是合法要件,但是不合理也不行。所以一定是既合法又合理。
2、無效
無效就意味著這個行為根本就沒有,意味著相對人可以去抵抗,可以不服從,因為它沒有公定力。
在實體法上: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它發(fā)布之時就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也可以不尊重它。當事人不履行它所規(guī)定的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在程序法上:該具體行政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因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確定力。因此,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沒有時效上的限制。
在后果處理上,具體行政行為被確定無效后,原則上應當盡可能恢復到具體行政行為發(fā)布以前的狀態(tài)。(注意無效的情況下可以獲國家賠償)
如在行政處罰當中,行政機關如果當場收繳罰款的話,必須要提交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收據,如果沒有提交收據,被處罰人可以拒絕交納罰款,因為它明顯違法。如果在此情形下,去法院起訴,沒有一個時效問題,什么時候都可以去法院起訴,對于無效行為,法院只能確認它無效,自始無效。但是,法院不能去撤銷,因為行為從開始就沒有。
3、可撤銷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
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jiān)督程序。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zhí)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
4、廢止
因為沒有溯及力,所以,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當事人也不能對已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償。如果廢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或者帶來嚴重的社會不公正,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受到損失的當事人以必要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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