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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法二》預學習:計稅依據的確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10 09:56:1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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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guī)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ㄒ唬┦杖氲男问剑喊ㄘ泿藕蛯嵨锸杖?。實物應當按照所取得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

  (二)費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應稅項目
定額扣除(1)工資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會計核算(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2)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3)財產轉讓所得
定額和定率扣除(1)勞務報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800元或20%)
無扣除(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偶然所得;

  二、計稅依據有特殊規(guī)定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可以全額扣除的項目:(增加部分機構)

  ①紅十字事業(yè);②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機構;③農村義務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⑤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⑥中國醫(yī)藥衛(wèi)生事業(yè)、教育、老齡事業(yè)發(fā)展基金和中華快車基金會。

  3.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lián)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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