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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地稅局長遭到滅頂之災 違法查賬使私企倒閉

2005-1-12 11:19  【 】【打印】【我要糾錯
    1月11日電徐州市中聯(lián)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是一家每年向國家交稅數百萬元、連續(xù)4年獲徐州市級私營企業(yè)50強、連續(xù)3年獲云龍區(qū)納稅第一名、并被評為“納稅誠信單位”“工商免檢單位”的優(yōu)秀私營企業(yè)。

    就是這樣一個企業(yè),因與市地稅局長稍有“過節(jié)”而在其挾嫌報復中被違法查賬置“死”。2003年11月、12月,徐州市地稅局分別被徐州中院、江蘇省高院審理認定為“違法查賬”,但打“勝”這場轟動全省“民告官”官司的企業(yè),除了獲得一張勝訴的判決書外,什么也沒得到。2004年10月,該公司法人代表劉勇走上了艱辛的經濟索賠上訴之路……

    無意招惹稅務局長轉眼遭來滅頂之災

    20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徐州市地稅局征管科科長夏洪偉,帶著地稅局楊志強局長的胞弟楊志芳突然來到中聯(lián)公司,聲稱來商談有關淮西五交化商店的拆遷補償事宜。中聯(lián)公司遂明白他們此次來的目的。原來身為徐州淮西五交化公司領導的楊志芳,其單位與中聯(lián)公司發(fā)生一起拆遷補償糾紛:淮西五交化商店被拆除的營業(yè)房面積僅500多平方米,但卻要中聯(lián)公司補償1000平方米的營業(yè)房。幾番交涉未果,楊志芳最后抬出他當局長的哥哥楊志強。這位夏科長臨走時再三強調他是受楊局長之命而來的,請中聯(lián)公司慎重。中聯(lián)公司考慮到特殊情況,決定對徐州淮西五交化在原有的500平方米的基礎上多補償100多平方米,而對補足1000平方米的要求不予考慮。

    2002年3月12日,徐州地稅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員突然來到中聯(lián)公司,以檢查中聯(lián)公司稅收為名,要求拿走中聯(lián)公司1998至2001年底的所有賬本、憑證、發(fā)票本、收據本、營業(yè)合同進行檢查。當天稽查分局在一天之內,將該公司的賬本、憑證、會計報表共140多冊調走。后又在3月14日、6月12日先后兩次調走發(fā)票本、收據本等財會資料80多冊。

    在查賬期間,中聯(lián)公司給予了積極配合,但地稅部門卻嚴重違規(guī)違紀,多次“傳訊”中聯(lián)公司財務科科長、經營科科長、工程科科長等公司骨干,以審訊犯人的方式、方法對所有人員逐一審訊讓其老實交待問題,并多次以帶有侮辱人格的粗俗語言相威脅,致使一些工作人員無法忍受其辱,憤而辭職。期間,稽查人員還輪番前來公司“進駐”,以調查、談話、了解情況為名,擾亂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使公司的業(yè)務無法正常開展,客戶“望而卻步”。會計資料這一拿就拿到年底,連中途多次因業(yè)務需要要求暫借用一下,地稅局都沒給過一次,致使該公司會計業(yè)務及其他業(yè)務往來陷于停頓狀態(tài)。

    當年年底,中聯(lián)房屋開發(fā)公司被迫關門。

    2002年12月11日,歷經9個月查賬而未有結果的地稅局不得不下通知書,叫中聯(lián)公司去拿賬,而中聯(lián)公司面對慘重的損失要求地稅局給一個說法,而地稅局又拿不出結果,因此賬本一時未能拿成。

    萬般無奈之下,中聯(lián)公司的法人代表劉勇于2002年12月底,一張狀紙將徐州市地稅局告上法庭。徐州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地稅局限期交付答辯材料。楊志強局長得知這一情況后,遂以中聯(lián)公司涉嫌偷漏稅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2003年1月16日,徐州中院中止了該案的訴訟。

    中聯(lián)公司涉嫌偷稅案被地稅局、公安局查了兩年多,期間公安局多次將案卷移送檢察院,都被以沒有證據退回,事后公安局又提請復議、復核,也均被市檢察院和省檢察院分別駁回

    。公安局走完了所有刑事偵查程序,中聯(lián)公司偷稅案最終沒有成立。

    兩級法院判決結果體現(xiàn)法律立法本意

    2003年10月30日,徐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此案恢復審理。該院對這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民告官”行政訴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整個法庭座無虛席,連走道上都站滿了聽眾。

    在當日庭審辯論中,本案當事人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即被告稅務檢查行為是否應遵守《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7條“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的規(guī)定,以及稅務檢查是否違法進行了辯論。

    法庭根據雙方辯論情況和庭審中調查到的案情事實認為,2002年10月15日起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與之前施行的舊《細則》,對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均有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財務資料的程序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3次調取原告財務資料實施稅務檢查的行為,均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檢查期限,構成了程序違法。

    同年11月12日,徐州市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徐州市地稅局3次調取原告財務資料實施稅務檢查的行為,從每次檢查三個月屆滿次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移送之日止的行為違法。

    徐州市地稅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法駁回徐州地稅局稽查分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社會各界呼吁強烈要還私企合法權益

    “3.12徐州稅查違法案”經省市兩級判決后,社會各界反應強烈。

    本案的原告中聯(lián)公司經理劉勇很激動地對記者說:“民告官這個官司我們中聯(lián)公司贏了,真是不容易,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這個官司能贏,也證明了法律的尊嚴、法律的公平,但是這兩年的損失由誰來承擔呢,國家因之而少收的稅收又由誰來負責?我們公司這兩年因為地稅局違法辦案至少損失8000多萬元,稅收沒有了,收入也沒有了。面對現(xiàn)實,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想通過法律途徑得到經濟賠償,也想通過這場官司給有關執(zhí)法部門提個醒,依法行政是全社會共同的愿望!

    東南大學行政法學教授顧大松認為,稅法和征管法規(guī)定,要返還納稅人的財務資料,它是介于一種立法考慮的,這個財務資料是指納稅人的原件。當檢查必要時可以將納稅人的資料調取到稅務機關進行查閱,一般情況只能在業(yè)務場所,只有在必要時,在稅務局分局局長的批準下,才能將財務資料調回稅務機關進行查閱,而且必須按規(guī)定返回原件。它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呢?是不干擾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也就是說正常檢查是不能讓納稅人的正常經營因之陷于停頓。本案中的稅務局,遲遲不肯歸還納稅人的財務資料,使得這個企業(yè)才陷于停頓。它揭示了一個很深刻的道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依法行政的時候,必須認真考慮執(zhí)法相對人的基本權力,不管是自然人的權利,還是企業(yè)自主權,都應尊重。

    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理事、南京大學首席法律顧問、省人大常委會專家咨詢員周元伯教授認為,這是一起行政訴訟案,也是一起影響較大的“民告官”最終獲得勝訴的案子,在我們江蘇,乃至全國都具有典型意義。從這個案子來看,中聯(lián)公司的確是因稅務機關在違法執(zhí)法中,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由于行政執(zhí)法影響了執(zhí)法相對人的經營和合法利益,也是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的。

    記者在走訪中了解到,當地群眾普遍認為此案純粹是徐州地稅局部分領導目無法紀,以公權謀私權,假公濟私,以權壓法的結果,徐州中聯(lián)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只是充當了一次濫用職權的犧牲品。很多熱心的群眾來信給相關媒體,一是打聽中聯(lián)公司的目前處境,希望能給他們多一些安慰、幫助,并表示支持他們將申請賠償的官司進行到底;二是強烈呼吁人大等執(zhí)法監(jiān)督部門對此案的責任人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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