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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確就個稅扣除標準更改銜接問題

2005-12-15 8:42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14日明確,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將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為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正確理解執(zhí)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務總局專門下發(fā)了《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就費用扣除標準調(diào)整后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guī)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 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使公眾更清晰地了解這一調(diào)整,記者請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舉例說明如下:

  某單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fā)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并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于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fā)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guī)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于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 5000-(1600-1400)=48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后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shù)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