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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石資源稅相關政策亟待完善

2005-7-21 13:7  【 】【打印】【我要糾錯
  中國稅務報日前載文稱,近年來,我國鋼材產品的市場需求旺盛,價格迅速攀升。鐵礦石作為鋼鐵之母,出現了洛陽紙貴,市場走俏,價格飆升的現象。然而,由于對鐵礦石資源稅執(zhí)行的是減免稅政策,納稅人實際繳納的資源稅相對較少,與其銷售的火爆形成強烈對比。

  鐵礦石市場驟然升溫

  2003年上半年之前,我國鐵礦開采業(yè)生產經營并不景氣,鐵含量在65%左右品位的鐵礦石(含鐵精砂),市場價格一般在每噸200元~300元,大部分鐵礦企業(yè)利潤水平較低,有的甚至舉步維艱。在此背景下,國家為扶持鋼鐵產業(yè)發(fā)展,分別于1996年7月和2001年4月,對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yè)的鐵礦石資源稅,減按原稅額標準的40%征收。此項稅收政策的出臺,在當時環(huán)境下,有力地促進了鋼鐵產業(yè)特別是鐵礦開采業(yè)的發(fā)展。

  但近兩年,受國內外經濟大環(huán)境影響,鐵礦產品市場劇變,入爐鐵礦石(含鐵精砂)價格呈幾何級數增長,鐵礦石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鐵礦石資源與其他資源之間稅負差異較大、濫開亂采現象嚴重以及現行鐵礦石資源稅政策滯后于經濟發(fā)展變化情況等矛盾日益顯現。

  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至2004年底,鐵礦石(包括鐵精砂)價格由200多元/噸,上漲到700元/噸~800元/噸,其間雖有波動,但總體上維持在 500元/噸~800元/噸。近年來,為緩解國內市場供求矛盾,我國鐵礦石進口也隨之大量增加。2004年,我國進口鐵礦石2.08億噸,預計到2010 年,我國對鐵礦石進口的依存度將達到57%.特別是今年初上海寶鋼與澳大利亞必和必拓公司(BHP)達成礦價協議后,從2005年4月1日起,紐曼山粉礦和紐曼山塊礦FOB價格上漲71.5%.國內鐵礦石、鐵精砂(含量65%以上)價格應聲上漲到1000元/噸~1200元/噸。在這種市場形勢的影響下,鐵礦開采業(yè)也由低谷走向巔峰。

  以安徽省廬江縣鐵礦開采為例,作為資源大縣,廬江縣擁有各種礦業(yè)資源達28種之多,其中已探明的鐵礦儲量占全省1/4以上。過去由于礦價低廉,境內的幾個中小礦山較為蕭條。自2003年下半年鐵礦產品熱銷后,礦業(yè)開采呈火紅發(fā)展態(tài)勢。目前,該縣通過招商引資,新上馬的鐵礦石儲量10363.7萬噸、年處理鐵礦石能力150萬噸的龍橋鐵礦一期工程已投產,儲量達10億噸的羅河大鐵礦也已進入實質性開發(fā)階段。該縣境內原某鎮(zhèn)辦鐵礦開采企業(yè),轉賣外來投資商后, 2004年開采鐵礦石12.264萬噸,加工鐵精砂4.717萬噸,實現銷售收入3321萬元,平均每噸鐵精砂售價704元,年實現利潤2108萬元,銷售利潤率為63.5%,其中鐵精砂成本僅為220元/噸,成本利潤率高達220%.2005年,鐵礦銷售市場進一步走俏,預計該企業(yè)成本利潤率將達到 300%,進入暴利時代。

  鐵礦石資源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難以充分體現調節(jié)級差收入的立法宗旨。資源稅的立法主旨就是調節(jié)自然資源的級差收入,通過征收資源稅,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采、節(jié)約使用和有效配置。由于現在鐵礦石資源稅執(zhí)行的是減免稅政策,納稅人實際繳納的資源稅單位稅額較低、總額較小,與其占有國家鐵礦資源所賺取的暴利相比,資源稅所能起到的調節(jié)作用微不足道。

  二、鐵礦石資源稅稅率明顯偏低。一是單位稅額較少。按照現行鐵礦石資源稅政策規(guī)定,等外入選地下鐵礦系按原稅額標準的40%征收,實際單位稅額僅為2.8 元/噸,比石灰石資源稅3元/噸還少0.2元/噸,可見鐵礦石資源稅稅率與其他礦產品相比,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二是稅收負擔率偏低。據測算,目前廬江縣 3戶鐵礦開采企業(yè)資源稅稅收平均負擔率在1%~2%之間,全國平均水平也只在3%左右,而石灰石開采企業(yè)資源稅稅收負擔率為20%,兩者相差甚遠。

  三、礦產品等級劃分管理辦法缺乏靈活性。資源稅實施細則中的主要礦產品等級是1993年公布的,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評定。由于近幾年新開采的鐵礦沒有及時納入等級評定范圍,且等外礦稅負標準較低,勢必造成尚未評定資源等級的新開采礦山實際繳納的資源稅相對較少,不利于企業(yè)之間的平等競爭。同時還無形中剌激了中小礦山的無序發(fā)展,不利于有限資源的集約化開采。

  四、資源稅政策調整滯后于經濟發(fā)展變化形勢。在資源稅減免稅政策出臺之前,等外入選地下鐵礦資源稅單位稅額為7元/噸,鐵礦石(含鐵精砂)價格一般在 200元/噸~300元/噸,資源稅實際稅收負擔率在10%以上。而在目前,鐵礦石(含鐵精砂)價格上升至每噸700元~800元,翻了一番多,仍執(zhí)行減按40%征收,等外入選地下鐵礦資源稅單位稅額為2.8元/噸,資源稅實際稅收負擔率僅為1%~3%,明顯反映出鐵礦石資源稅政策調整的滯后性。

  五、不利于對鐵礦石資源的科學開采和資源產地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有效保護。鑒于目前鐵礦企業(yè)享受的是減免稅政策,鐵礦開采業(yè)主賺的是超額利潤,因此經營者總是千方百計擴大生產,甚至“棄貧采富”、濫開濫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源的科學開發(fā)和合理利用。同時,由于資源產地政府實際得到的資源稅收入有限,因而缺乏足夠的財力用于礦區(qū)污染治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資源開采的社會效益難以同步體現。

  建議一、取消鐵礦石資源稅減免稅政策。由于目前鐵礦石市場形勢變化較快,鐵礦企業(yè)經濟效益普遍看好,過去減征資源稅促進鐵礦企業(yè)發(fā)展的使命已經完成,該是減免稅政策淡出的時候了。

  二、適當提高鐵礦石資源稅稅負標準。按照調節(jié)級差收入的資源稅立法宗旨,對鐵礦石資源稅單位稅額進行深入研究,重點要研究不同資源之間的稅收負擔率、不同行業(yè)之間的稅收負擔率、以及不同等級鐵礦的稅收負擔率問題。建議適當調高鐵礦石資源稅單位稅額,適當壓縮等外礦與等級礦之間的單位稅額差距。

  三、改進鐵礦資源等級劃分管理工作。建議對新開采的鐵礦資源等級及時予以評定,明確各等級的具體技術標準(包括鐵礦礦床規(guī)模、地質特點和礦石品位等),改進等級劃分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對新建的鐵礦,由省級稅收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技術標準,提請省政府及時認定鐵礦資源等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增強評定鐵礦等級的靈活性、及時性和科學性。

  四、建立調整鐵礦石資源稅的長效機制。稅收主管部門要定期分析評定鐵礦資源等級、分析資源稅稅負水平,適時重新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確保鐵礦開采企業(yè)資源稅保持相對穩(wěn)定的稅負率,調節(jié)鐵礦開采企業(yè)的級差收入,提高地方政府合理開發(fā)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