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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提升個稅起征點 談不上減小貧富差距

2005-10-14 9:6 《經濟》雜志 【 】【打印】【我要糾錯
    首先中國的貧富差距主要是城鄉(xiāng)之間的巨大差距。個人所得稅目前只是城市居民的“專利”,農民的收入根本還進入不了個人所得稅的范疇。起征點的改變幾乎與農民沒有任何直接的聯系,所以城鄉(xiāng)之間的貧富差距顯然不可能得到改變。從絕對意義上說,由于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這次改革事實上更擴大了城鄉(xiāng)之間的收入差距。

  其次,對于城市居民來說,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的提升對收入分配的影響是有一些,但并不大。 對于那些貧困地城市居民來說, 他們的收入本來就在800元以下,起征點的提升,根本不能惠及他們,遠不足以改變貧困問題,更不會有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最后,基尼系數是衡量收入差距的國際公認的權威指標,中國目前是0.443。基尼系數超過0.4是貧富差距較大,收入不均的國際警戒線。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沒有改變多少收入高低的分布,所以對我國現在的基尼系數的改善作用很小。

  作為一種稅收工具,應該通過再分配調節(jié)初次分配出現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向高收入者收高所得稅,然后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貧困群體轉移,在我國特別要向農村、農民轉移,完成第二次收入的分配,應該是使收入差距縮小,收入的社會分配更公平,實現收入的更平均化的政策做法。僅僅靠提升所得稅的起征點是達不到減小貧富差距的目的的。

  我認為,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中的真正亮點是“擴大納稅申報范圍”:要求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

  “擴大自行申報”的制度安排強化了高收入者的納稅行為的規(guī)范和法律約束。根據過去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要自行申報,其他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都是由相關扣繳義務人代理扣繳申報,不必自己自行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沒有扣繳或扣繳不足,只能對扣繳人處以罰款,無法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高收入者,必須自行申報。對于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措施可以增強高收入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和法制觀念。

  “擴大自行申報”的改革能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我們過去采取的是分類所得稅征收管理模式。對收入進行11項分類,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等,對工資薪酬采取累進稅,其他所得采取比例稅率。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不交或少交所得稅,有許多偷稅漏稅之機可乘。

  修正案還要求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樣形成對高收入者的雙重申報,實行交叉監(jiān)管,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的征收管理,使被長期詬病的“富人”逃稅和輕稅收負擔的問題得到遏制,使高收入者不能逃避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雖然要切實到位地實施這種征管模式的成本可能增加,但是個人所得稅實際收稅范圍擴大,完全可以覆蓋征稅模式改變增加的成本,以及起征點提升,在工薪階層由于稅基變小導致的稅收總量的減少,保證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

  這項改革使高收入者從被動納稅到主動納稅,這樣的征收模式是國際通行的“報稅”模式。我們的稅收征管模式逐漸國際接軌,財政管理體制會更有效率。

  但是改革還需要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樣建查的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強制性的執(zhí)行以及事后的檢查,作用要大打折扣。經驗證明,雖然我們有一些規(guī)則加強了管理,自行申報總會有人不是十分自律。對納稅人的制度性的抽查在國外有很大的約束作用。一個人有了逃稅記錄將毀掉他的事業(yè)。

  當老百姓的平均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后,稅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報”擴大。不但為了加強稅收管理,也培養(yǎng)和體現國人的法制水平,誠信意識和納稅人概念。

  (作者·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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