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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擇校費贊助費收稅 對非法收入不能只管征稅

2006-8-21 8:46 燕趙都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廣州市地稅局規(guī)定,從9月份起,廣州對超出國家稅收免征稅范圍的教育勞務收入開始征稅,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均須繳稅。這實際上是對非法的擇校費進行征稅。8月19日《燕趙都市報》發(fā)表李堅先生的文章《非法收入征稅符合法律精神》,對廣州市地稅局的規(guī)定表達了肯定性的意見。

  李堅先生談到我國的稅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對合法收入征稅”,并以美國、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家也對非法收入征稅等理由來證明廣州市地稅局的做法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文章相當有說服力。國內稅法界的主流聲音,也對非法收入征稅的合法性抱肯定態(tài)度。不過,筆者還是以為這些意見中,普遍存在著兩個問題。

  第一,在我國目前階段,對非法收入進行課稅,仍然沒有法律依據。不管專家們的論證多么生動,談到的他國征收不法收入稅的例子多么多,但中國人只能依據中國的法律辦事。不能說德國賣淫嫖娼是合法的,就可以證明這些在中國也是合法的。因此,最大的疑問是,對非法收入征稅的法律依據何在?對公權而言,“無授權即禁止”,我們有明確授權嗎?沒有。反觀那些允許對非法收入征稅的國家,他們的法律里或者有明確的條款,比如德國;或者有修正性的條款來表明可以對非法收入征稅,比如美國。我們什么都沒有,只有既不嚴謹又不嚴肅的“默認”。沒有明確規(guī)定,于是就認為“可以”,這樣的“默認”邏輯不適用于公權力。通過默認得出的法律是不嚴謹的,也是沒有說服力的,其合法性也是存在問題的。

  第二,國外的對非法收入征稅和我國目前的嘗試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在那些對非法收入征稅的國家,所有的對非法收入的征稅基本上都不是孤立進行的,實際上一般分成兩個部分:先是執(zhí)法部門對非法行為取締打擊,對非法收入沒收并罰款,然后才是稅務部門再給予課稅。換言之,這種課稅實際上是在依法打擊基礎上的補充性處罰。誠然,稅務機關沒有甄別違法與否的權力,但稅務機關不可能對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這和我國目前所嘗試的“課稅之后,不法行為可以繼續(xù)生存,不法收入照收”的做法,是有本質區(qū)別的。

  實際上,如果對于擇校費采取國外的做法,比如先沒收非法所得歸還給百姓,然后給予相應處罰,并取締這種收費行為,同時稅務部門給予課稅,這樣的做法,我相信公眾肯定會贊成。但實際上,由于我國的國情使然,對非法收入課稅除了能增加點稅收收入之外,基本上沒有多少意義,實際結果很可能是弊大于利,只會導致由于交了稅,學校收取不法擇校費的態(tài)度變得越來越理直氣壯,仿佛從此“合法”了。另外,沒有執(zhí)法部門的打擊,“堤外損失堤內補”“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種稅收很容易被學校轉嫁給學生家庭,最后的受害者還是老百姓。以上這些,正是公眾對這擇校費收稅憂心忡忡的理由。

  總的來說,筆者并非反對對非法收入征稅,但前提必須是,第一:明確相關法律條款。第二:嚴格執(zhí)法,在對非法行為取締的前提下,再進行征稅。如此才可能對非法行為者起到威懾和制止作用。否則,在法律不明,具體操作細則也不明確,采取不管別的,只管收稅的做法,其結果只能是“畫虎不成反類犬”,實際上是把國外的好經給念歪了,帶來害處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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