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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經濟適用房不實行預征

2008-3-26 10:33 紅網 【 】【打印】【我要糾錯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全省土地增值稅進行征收管理。近日,省地稅局下發(fā)文件,明確了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新標準。

  省地稅局規(guī)定,除批準建造銷售并且能夠單獨核算土地增值額的經濟適用(含用于拆遷安置的住房)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實行預征。

  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普通標準住宅為1%;除別墅外的非普通標準住宅為2%;別墅、寫字樓、營業(yè)用房等為3%;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既開發(fā)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開發(fā)建造其他類型商品房的,其銷售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一律從高實行預征。

  省地稅局明確,對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商品房的具體界定標準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稅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06〕92號)執(zhí)行。

  已按原預征率征收入庫的,應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按賬按實清算或核定征收清算的方式進行清算,多退少補;此前未按規(guī)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應按新預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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