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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解讀:金融業(yè)12種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2008-4-17 8:54 北京商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哪些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可進行稅前扣除?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如何處理?昨日,國稅總局對200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金融業(yè)三大類12種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guī)定時期內,依照相關規(guī)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根據(jù)預繳的所得稅數(shù)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

  國稅總局對金融企業(yè)可進行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進行了明確界定,包括債權股權呆賬、銀行卡呆賬、助學貸款呆賬三大類12種情形。

  債權股權方面,共有5類情形的呆賬可進行稅前扣除。例如金融企業(yè)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5種情形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例如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助學貸款方面,如果借款人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勞動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者經訴訟并經強制執(zhí)行程序,在依法處置抵押物及借款人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責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可進行稅前扣除。

  匯率變動損益結算時計入應稅所得

  企業(yè)發(fā)生外幣業(yè)務,即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款項的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的經濟業(yè)務時,因匯率總是在不斷地變化,同一外幣數(shù)額在不同時點會對應不同的記賬本位幣數(shù)額,兩者間相互折算時就會形成匯兌損益。

  國稅總局明確,企業(yè)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不得超過當年投資收益

  企業(yè)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fā)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xiàn)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如果連續(xù)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扣除的,可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企業(yè)在一個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