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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賣房稅收優(yōu)惠以建筑面積為準

2009-9-10 10:50 全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住宅買賣時,對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宅界定,須以建筑面積為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通知,對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包括購房時間應遵從“取先”原則。

  套內面積須換算建筑面積

  通知中明確,對于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宅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fā)〔2005〕26號文件規(guī)定確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

  按北京市規(guī)定,144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滿兩年交易有免征營業(yè)稅的優(yōu)惠,但是此前一直沒有明確界定是按建筑面積還是套內面積。

  中易安房產擔保公司市場總監(jiān)徐東華認為,按照套內面積來計算的話,要除去公攤,有偷漏稅的可能。

  此次通知還對一些細節(jié)進行了明確,比如“成交價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對外銷售房屋的成交價格,“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等。

  “取先”原則確定購房時間

  由于需要滿兩年才能有免征營業(yè)稅的優(yōu)惠,所以房屋購買時間究竟是按房屋產權證注明時間來算,還是按契稅完稅證明注明時間來算,曾一度引發(fā)爭議。

  此次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取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

  業(yè)內人士認為,此次通知實際上是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的解釋,對一些模糊地帶有了明確說法。

責任編輯: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