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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復習指導:房產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0/07/01 08:56:21 字體:

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
第九章 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法

  一、房產稅

  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1.征稅對象:城鎮(zhèn)的經營性房產

  城鎮(zhèn):指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涉及農村。對工礦區(qū)開征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撥付(行政、事業(yè)、國防)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稅。

  自用是指單位本身的業(yè)務用房。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稅。

 ?。?)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稅。

  經營:分為自營和出租。

  對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把握其實質,區(qū)別自營、出租進行處理。

  房產:融資租賃房產、無租使用房產按余值計稅。房地產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屬于其存貨,不屬房產。

  2.納稅義務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3.計稅依據

  

自營:從價計征 出租:從租計征 
價: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減除比例)
(1)房產原值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
(2)對房屋改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原值。
(3)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的房產原值 
租:租金收入
(1)以勞務抵付房租,按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
(2)租金收入申報不實,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td>
年應納稅額=房產余值×1.2%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4%)
個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減按4%征收 

  4.征收管理

  





發(fā)


原有住房用于經營,自生產經營之月 
新建 自行新建房屋,自建成次月 
委托新建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xù)次月 
購置新建,交付使用次月 
購置存量房,簽發(fā)房權證次月 
出租、出借房產,交付房產次月 
房地產企業(yè)自用自建商品房,交付次月 
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至到房產產權或實物終止當月末 
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納稅地點房產所在地 

  5.財政部有關免稅規(guī)定

  (1)壞房危房經鑒定停用的;(2)連續(xù)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間;(3)施工期間服務基建工地的臨時房;(4)高校后勤實體自用房;(5)非營利衛(wèi)生機構自用房產;(6)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7)按政府規(guī)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8)向居民供熱并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yè);(9)事業(yè)單位改為自收自支年度起3年免征房產稅。

  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三、耕地占用稅

注冊會計師《稅法》復習指導: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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