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效應的實現方法——稅收籌劃利益的實現與評價標準
一、稅收籌劃利益的形式
稅收籌劃利益是指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所得到的好處。它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應納稅額的絕對減少;二是稅款的延遲繳納。
應納稅額的絕對減少,可能通過的途徑有:因市場法人主體的投資地、投資行業(yè)的不同而獲得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所帶來的好處,或者適用較低的稅率,或者享有更寬的列支扣除而縮小稅基或者直接減少應納稅額;因市場法人主體對投資規(guī)模、投資結構、籌資方式的合適選擇與確定,采用最有利的方案,從而獲得諸多方案的比較利益,少支出稅款或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稅款的延遲繳納相當于納稅人從政府手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它不僅有利于資金周轉,而且可以節(jié)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的幣值隨時間的推移而下降,從而降低了納稅人的實際繳納稅額。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通貨膨脹總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膨脹率一般在5%以上。只要運用得當,市場法人主體是完全有可能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如防止稅收造成納稅人的負擔過重或鼓勵投資,稅法特別做出了可延期納稅的規(guī)定。前者如納稅人在某一年度取得了特別高的所得,國外有可能被允許將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數年之內去計稅和納稅,或是對取得高所得年度應納的稅款采取分期繳納稅款的方式;后者如允許納稅人對其營業(yè)財產采用初期折舊或者自由折舊方法,這樣就可減少低折舊年度的應稅所得,從而實現延期納稅。在我國,市場法人主體要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主要通過對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費用攤銷方法的適時適勢選擇運用來實現。
應該指出,不論是稅款的絕對減少,還是稅款的延期繳納,均只是稅收籌劃利益的外顯形式。其實,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除了獲得這些直接好處外,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稅負減輕,使市場法人主體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擁有更多的有利條件,更容易獲得較高的資本回報率,使市場法人主體的生產經營處于良性循環(huán)之中。
二、稅收籌劃利益的實現
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的目的在于獲得稅收利益。市場法人主體之所以要千方百計地追求稅收利益,其主要原因有:
1.納稅減少市場法人主體既得利益的直接性與收益社會補償期望的不確定性、隱蔽性及非對等性是誘發(fā)市場法人主體減輕稅負擔的根本動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法人主體各自有著彼此獨立的經濟利益、收支配比原則,即投資的耗費應能為其產生更大的收入所得,是制約其市場行為取向的首要價值觀念,這無疑也是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客觀要求所在。在這種情況下,市場法人主體想實現其既定的財務目標,不止在于其經營收入的有效規(guī)劃及合理分配。對市場法人主體來說,收入與成本目標的達成僅意味著稅前預期的取得,并非是其終極財務目標的實現。無論什么樣的法人主體都要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才能由市場法人主體自由支配。因而市場法人主體更關注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稅后利潤。
依法納稅在理論上對維護市場法人主體共同的社會利益固然重要且很必要,稅制本身的制定也應盡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然而,對個別法人主體來說,納稅畢竟意味著其既得利益的損失,或者說是政府對其財務成果的無償攫取。市場法人主體在納稅時必然要作這樣的考慮:既然納稅緣于對社會共同利益的維護與保障,那么,稅收實施后是否確實能有助于產生一種良好的社會效應;這種預期的社會效應需多長時間才能顯現出來,程度又有多大。即使所預期的納稅社會效應能夠順利達成,如社會秩序及市場總體環(huán)境得以改善,納稅主體又會提出新的問題:即本法人主體是否能因此而得益,得益多少。
更大的問題產生于納稅的實際結果對其理論效應經常存在偏差。因為理論分析的假設往往排除了現實生活各種不定因素的干擾,一旦納稅的預期效應無法實現,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擾亂了市場法人主體內在的運行機制,即反映為負的社會效應,或因為時滯性原因而使市場法人主體久久感受不到社會秩序及市場環(huán)境的優(yōu)化,便會對納稅的必要性產生懷疑。況且,市場法人主體得自于社會秩序和市場環(huán)境改善的效益增值具有隱蔽性與非計量性的特征,加之其受益程度與之納稅多少的非對等相關性,自然會使市場法人主體始終地堅持這樣一種并非沒有現實意義的價值觀念:環(huán)境秩序的優(yōu)劣盡管對其自身相對利益的增減產生重大影響,但這對于各個市場法人主體卻通常是沒有差別的,因為對市場地位具有決定意義的完全在于各自競爭實力的強弱,這是市場法人主體壓倒一切的首要考慮。
2.納稅增加了市場法人主體的風險。
納稅對市場法人主體來說,會帶來風險承荷力的直接追加,與納稅相關的風險主要表現在:
?。?)投資扭曲風險。稅收保持中性是現代稅制建立的原則之一,即納稅人不因政府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活動。然而,在各國稅收實踐中,完全中性的稅制甚至是稅種還沒有過,政府征稅總會影響投資者的決策。這種由于征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市場法人主體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個性,并且非中性越強,投資的扭曲風險程度就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經營損益風險。政府征稅其行為特征通常體現為對市場法人主體既得利益的分享,而非同時承擔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責任。盡管稅法規(guī)定市場法人主體在一定期限之內可用以后實現的利潤補償前期所發(fā)生的經營虧損,但這必須基于市場法人主體在限定的期間內擁有充分獲利能力的前提假設,否則,一切的風險損失便將完全地歸于市場法人主體負擔。因為市場法人主體已納稅款不能返還,意味著市場法人主體稅款的預繳,即稅負的加重,而從現行33%:67%的所得稅與市場法人主體稅后留利的分配比例來看,彌補前期虧損的結果,損失最大的無疑還是市場法人主體。
(3)納稅支付風險。納稅區(qū)別于市場法人主體其他一般性債務的償還。因為其他債務的償還具有非完全現金支出的特點,即市場法人主體有時可以不動用現金就可結清所欠債的展期支付承諾以及新舊債務調換等等。而納稅作為市場法人主體對政府負債的償還,則具有單向的、強制的、完全現金支付的剛性約束。由于納稅的單向性與非返還性特征,決定了市場法人主體所負的稅收債務不可能采取與政府間債權債務互抵的途徑予以結清;稅法的強制性即市場法人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無條件性,要求市場法人主體必須按期申報、清繳稅款。這就決定了市場法人主體對各項稅款的支付必須全部通過現金的形式,一旦既存現金匱乏而又無法予以通融時,其結局便不只是來自稅務機關直接性的經濟懲罰,更主要的則是因為市場法人主體信譽形象的降低而可能引發(fā)其市場價值各種潛在的有形或無形的巨大損失。
正由于上述原因,盡管依法納稅對市場法人主體內在機理的塑造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市場法人主體在理財中仍容易形成一種納稅抵觸情緒,從而想方設法進行稅收籌劃,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減輕稅收負擔。
三、稅收籌劃效應的評價標準
在法律制度約束下,通過內在經營機制的優(yōu)化而謀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增值,是市場法人主體經營理財的行為準則和根本出發(fā)點。稅收籌劃作為市場法人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必要手段,在具體實施時應作好如下考慮:
(1)市場法人主體采取何種的稅收籌劃方式才能達到最佳稅負抑減效應,即有利于財務目標的最大化;
(2)這種減輕稅收負擔行為的實施對市場法人主體當前及未來的發(fā)展是否會產生現實的或潛在的機會損失;
(3)取得的稅負減輕效應與形成的機會成本配比的結果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場法人主體內在經營機制的優(yōu)化和良性循環(huán);
(4)市場法人主體減輕稅負行為的配組結構是否具有順應動態(tài)市場環(huán)境的應變能力,即具有怎么樣的結構彈性及可能的結構調整成本和風險程度;
(5)市場法人主體所實施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否隱藏著遭受法律懲處的可能性,一旦避稅不利,將給市場法人主體帶來怎么樣的后果等等。
顯然,在客觀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純粹的主觀動機或愿望并非直接意味著市場法人主體就能有效地實施稅收籌劃,減輕納稅負擔。而只有將主觀動機與決算素質靈活地融匯于具體的經營理財行為之中,并通過對客觀條件的深刻認識和充分把握,在對未來市場動態(tài)準確預期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的籌資、投資等配置方式與結構,才有可能在實現稅收成本相對降低的同時,達成投資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否則,單向的主觀稅收籌劃愿望的沖動與盲目行為組合的隨機擇取,必然會降低稅收籌劃的效應,甚至對市場法人主體自身帶來負面影響:
(1)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收益抵補不了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成本,即稅收籌劃費用過大,形成收不抵支,得不償失;
(2)盡管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收益大于相應的即時外顯成本,但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收益卻低于即時的機會成本;
(3)即使稅收即時凈收益超過即時的機會損失,但因片面的稅收籌劃動機所導致的籌資、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必然會擾亂市場法人主體資金運動的內在秩序,而使市場法人主體未來獲利能力受挫,形成更大的潛在損失;
?。?)一旦稅收籌劃行為失當,觸犯稅收法規(guī)條例,必將使市場法人主體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形成各種有形的、無形的、潛在的機會損失。
可見,市場法人主體想成功地實施稅收籌劃,要求決策者必須具備理財素質和行為規(guī)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準確地把握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
(2)能夠洞察經濟發(fā)展動向及稅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駕馭各種有利或不利的市場制約因素的基礎上,組織適宜的籌資、投資的配置秩序;
(3)必須樹立收益、成本、風險等現代價值觀念,即減輕稅負的根本目的是實現投資所有者利益預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時的和長期的。當即時利益與長期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以長期利益為首選。因此,市場法人主體必須將稅收籌劃活動的收益、成本,包括外顯成本和內涵成本,支付成本與機會成本協調權衡,并充分估計可能的風險程度及風險損益。總之,市場法人主體只有依托長期利益目標的優(yōu)化,通過籌資、投資活動的合理規(guī)劃,組織收益、成本、風險的最佳配比,才能獲得理想的稅收籌劃效應。
由于稅收籌劃行為通常是依托于市場法人主體正常的經營理財活動,因而在實施稅收籌劃過程中,不應當片面地追求稅收籌劃自身效應的提高而擾亂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否則,往往會因影響正常經營理財業(yè)績的下降而從根本上損害了市場法人主體總體財務目標的實現與提高。基于這種考慮,對稅收籌劃效應實施評價考核時,應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稅收籌劃的意義不僅僅反映為其自身績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場法人主體總體財務目標的順利實現與有效維護,即市場法人主體不能單純地為了減輕稅負而追求減輕稅負;二是稅收籌劃活動的外顯績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對財務目標的貢獻程度,而應在將與之相關的各種機會損益因素全面納入,并予以調整后方可做出正確的結論。
然而,作為一個特殊的經營理財環(huán)節(jié),稅收籌劃活動又區(qū)別于一般的經營理財決策,但兩者最終統一于市場法人主體總體的財務目標規(guī)劃。其差異點在于財務目標體現的非直接性。
一般正常性的經營理財活動,其目的是在于增加市場法人主體的收入與利潤,它意味著市場法人主體現金的預期流入量,是對市場法人主體財務目標的直接體現;而稅收籌劃就其外顯形式來看,首先在于尋求實際稅負降低的可能途徑,即通過對應付稅款現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而調整市場法人主體切身利益的相對增加。因此,它是以間接的方式實現對市場法人主體財務目標的維護。同時,也正是由于稅收籌劃對市場法人主體財務目標發(fā)生效應與影響的間接性特征,又使得稅收籌劃及其績效的評價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過程:
(1)稅收籌劃既制約于正常經營理財秩序,又可通過稅收籌劃措施的恰當選擇與合理配組,誘導市場法人主體整個市場價值取向行為觀念的轉換及層次演進。
(2)在許多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也可完全脫離于正常的經營理財過程而獨立地進行,這一類情形主要囿于純粹的納稅環(huán)節(jié)。
(3)稅收籌劃對于抑減納稅現金支出的剛性約束程度有著獨特的功能,而這種功能對市場法人主體選擇最佳財務目標的決策往往會產生極為深刻的決定性影響。
總之,組織和評價稅收籌劃活動,不僅要充分依托市場法人主體正常經營理財的內在秩序,同時也應切實遵循稅收籌劃相對獨立的行為特征,從而使稅收籌劃活動的特殊性與正常經營理財過程的一般性有機地融匯于市場法人主體利益最大化財務目標之中。
稅收籌劃利益是指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所得到的好處。它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應納稅額的絕對減少;二是稅款的延遲繳納。
應納稅額的絕對減少,可能通過的途徑有:因市場法人主體的投資地、投資行業(yè)的不同而獲得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所帶來的好處,或者適用較低的稅率,或者享有更寬的列支扣除而縮小稅基或者直接減少應納稅額;因市場法人主體對投資規(guī)模、投資結構、籌資方式的合適選擇與確定,采用最有利的方案,從而獲得諸多方案的比較利益,少支出稅款或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稅款的延遲繳納相當于納稅人從政府手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它不僅有利于資金周轉,而且可以節(jié)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的幣值隨時間的推移而下降,從而降低了納稅人的實際繳納稅額。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通貨膨脹總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膨脹率一般在5%以上。只要運用得當,市場法人主體是完全有可能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如防止稅收造成納稅人的負擔過重或鼓勵投資,稅法特別做出了可延期納稅的規(guī)定。前者如納稅人在某一年度取得了特別高的所得,國外有可能被允許將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數年之內去計稅和納稅,或是對取得高所得年度應納的稅款采取分期繳納稅款的方式;后者如允許納稅人對其營業(yè)財產采用初期折舊或者自由折舊方法,這樣就可減少低折舊年度的應稅所得,從而實現延期納稅。在我國,市場法人主體要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主要通過對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費用攤銷方法的適時適勢選擇運用來實現。
應該指出,不論是稅款的絕對減少,還是稅款的延期繳納,均只是稅收籌劃利益的外顯形式。其實,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除了獲得這些直接好處外,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稅負減輕,使市場法人主體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擁有更多的有利條件,更容易獲得較高的資本回報率,使市場法人主體的生產經營處于良性循環(huán)之中。
二、稅收籌劃利益的實現
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的目的在于獲得稅收利益。市場法人主體之所以要千方百計地追求稅收利益,其主要原因有:
1.納稅減少市場法人主體既得利益的直接性與收益社會補償期望的不確定性、隱蔽性及非對等性是誘發(fā)市場法人主體減輕稅負擔的根本動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法人主體各自有著彼此獨立的經濟利益、收支配比原則,即投資的耗費應能為其產生更大的收入所得,是制約其市場行為取向的首要價值觀念,這無疑也是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客觀要求所在。在這種情況下,市場法人主體想實現其既定的財務目標,不止在于其經營收入的有效規(guī)劃及合理分配。對市場法人主體來說,收入與成本目標的達成僅意味著稅前預期的取得,并非是其終極財務目標的實現。無論什么樣的法人主體都要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才能由市場法人主體自由支配。因而市場法人主體更關注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稅后利潤。
依法納稅在理論上對維護市場法人主體共同的社會利益固然重要且很必要,稅制本身的制定也應盡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然而,對個別法人主體來說,納稅畢竟意味著其既得利益的損失,或者說是政府對其財務成果的無償攫取。市場法人主體在納稅時必然要作這樣的考慮:既然納稅緣于對社會共同利益的維護與保障,那么,稅收實施后是否確實能有助于產生一種良好的社會效應;這種預期的社會效應需多長時間才能顯現出來,程度又有多大。即使所預期的納稅社會效應能夠順利達成,如社會秩序及市場總體環(huán)境得以改善,納稅主體又會提出新的問題:即本法人主體是否能因此而得益,得益多少。
更大的問題產生于納稅的實際結果對其理論效應經常存在偏差。因為理論分析的假設往往排除了現實生活各種不定因素的干擾,一旦納稅的預期效應無法實現,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擾亂了市場法人主體內在的運行機制,即反映為負的社會效應,或因為時滯性原因而使市場法人主體久久感受不到社會秩序及市場環(huán)境的優(yōu)化,便會對納稅的必要性產生懷疑。況且,市場法人主體得自于社會秩序和市場環(huán)境改善的效益增值具有隱蔽性與非計量性的特征,加之其受益程度與之納稅多少的非對等相關性,自然會使市場法人主體始終地堅持這樣一種并非沒有現實意義的價值觀念:環(huán)境秩序的優(yōu)劣盡管對其自身相對利益的增減產生重大影響,但這對于各個市場法人主體卻通常是沒有差別的,因為對市場地位具有決定意義的完全在于各自競爭實力的強弱,這是市場法人主體壓倒一切的首要考慮。
2.納稅增加了市場法人主體的風險。
納稅對市場法人主體來說,會帶來風險承荷力的直接追加,與納稅相關的風險主要表現在:
?。?)投資扭曲風險。稅收保持中性是現代稅制建立的原則之一,即納稅人不因政府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活動。然而,在各國稅收實踐中,完全中性的稅制甚至是稅種還沒有過,政府征稅總會影響投資者的決策。這種由于征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市場法人主體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個性,并且非中性越強,投資的扭曲風險程度就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經營損益風險。政府征稅其行為特征通常體現為對市場法人主體既得利益的分享,而非同時承擔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責任。盡管稅法規(guī)定市場法人主體在一定期限之內可用以后實現的利潤補償前期所發(fā)生的經營虧損,但這必須基于市場法人主體在限定的期間內擁有充分獲利能力的前提假設,否則,一切的風險損失便將完全地歸于市場法人主體負擔。因為市場法人主體已納稅款不能返還,意味著市場法人主體稅款的預繳,即稅負的加重,而從現行33%:67%的所得稅與市場法人主體稅后留利的分配比例來看,彌補前期虧損的結果,損失最大的無疑還是市場法人主體。
(3)納稅支付風險。納稅區(qū)別于市場法人主體其他一般性債務的償還。因為其他債務的償還具有非完全現金支出的特點,即市場法人主體有時可以不動用現金就可結清所欠債的展期支付承諾以及新舊債務調換等等。而納稅作為市場法人主體對政府負債的償還,則具有單向的、強制的、完全現金支付的剛性約束。由于納稅的單向性與非返還性特征,決定了市場法人主體所負的稅收債務不可能采取與政府間債權債務互抵的途徑予以結清;稅法的強制性即市場法人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無條件性,要求市場法人主體必須按期申報、清繳稅款。這就決定了市場法人主體對各項稅款的支付必須全部通過現金的形式,一旦既存現金匱乏而又無法予以通融時,其結局便不只是來自稅務機關直接性的經濟懲罰,更主要的則是因為市場法人主體信譽形象的降低而可能引發(fā)其市場價值各種潛在的有形或無形的巨大損失。
正由于上述原因,盡管依法納稅對市場法人主體內在機理的塑造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市場法人主體在理財中仍容易形成一種納稅抵觸情緒,從而想方設法進行稅收籌劃,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減輕稅收負擔。
三、稅收籌劃效應的評價標準
在法律制度約束下,通過內在經營機制的優(yōu)化而謀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增值,是市場法人主體經營理財的行為準則和根本出發(fā)點。稅收籌劃作為市場法人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必要手段,在具體實施時應作好如下考慮:
(1)市場法人主體采取何種的稅收籌劃方式才能達到最佳稅負抑減效應,即有利于財務目標的最大化;
(2)這種減輕稅收負擔行為的實施對市場法人主體當前及未來的發(fā)展是否會產生現實的或潛在的機會損失;
(3)取得的稅負減輕效應與形成的機會成本配比的結果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場法人主體內在經營機制的優(yōu)化和良性循環(huán);
(4)市場法人主體減輕稅負行為的配組結構是否具有順應動態(tài)市場環(huán)境的應變能力,即具有怎么樣的結構彈性及可能的結構調整成本和風險程度;
(5)市場法人主體所實施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否隱藏著遭受法律懲處的可能性,一旦避稅不利,將給市場法人主體帶來怎么樣的后果等等。
顯然,在客觀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純粹的主觀動機或愿望并非直接意味著市場法人主體就能有效地實施稅收籌劃,減輕納稅負擔。而只有將主觀動機與決算素質靈活地融匯于具體的經營理財行為之中,并通過對客觀條件的深刻認識和充分把握,在對未來市場動態(tài)準確預期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的籌資、投資等配置方式與結構,才有可能在實現稅收成本相對降低的同時,達成投資所有者財富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否則,單向的主觀稅收籌劃愿望的沖動與盲目行為組合的隨機擇取,必然會降低稅收籌劃的效應,甚至對市場法人主體自身帶來負面影響:
(1)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收益抵補不了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成本,即稅收籌劃費用過大,形成收不抵支,得不償失;
(2)盡管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收益大于相應的即時外顯成本,但稅收籌劃的即時外顯收益卻低于即時的機會成本;
(3)即使稅收即時凈收益超過即時的機會損失,但因片面的稅收籌劃動機所導致的籌資、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必然會擾亂市場法人主體資金運動的內在秩序,而使市場法人主體未來獲利能力受挫,形成更大的潛在損失;
?。?)一旦稅收籌劃行為失當,觸犯稅收法規(guī)條例,必將使市場法人主體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形成各種有形的、無形的、潛在的機會損失。
可見,市場法人主體想成功地實施稅收籌劃,要求決策者必須具備理財素質和行為規(guī)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準確地把握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
(2)能夠洞察經濟發(fā)展動向及稅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駕馭各種有利或不利的市場制約因素的基礎上,組織適宜的籌資、投資的配置秩序;
(3)必須樹立收益、成本、風險等現代價值觀念,即減輕稅負的根本目的是實現投資所有者利益預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時的和長期的。當即時利益與長期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以長期利益為首選。因此,市場法人主體必須將稅收籌劃活動的收益、成本,包括外顯成本和內涵成本,支付成本與機會成本協調權衡,并充分估計可能的風險程度及風險損益。總之,市場法人主體只有依托長期利益目標的優(yōu)化,通過籌資、投資活動的合理規(guī)劃,組織收益、成本、風險的最佳配比,才能獲得理想的稅收籌劃效應。
由于稅收籌劃行為通常是依托于市場法人主體正常的經營理財活動,因而在實施稅收籌劃過程中,不應當片面地追求稅收籌劃自身效應的提高而擾亂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否則,往往會因影響正常經營理財業(yè)績的下降而從根本上損害了市場法人主體總體財務目標的實現與提高。基于這種考慮,對稅收籌劃效應實施評價考核時,應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稅收籌劃的意義不僅僅反映為其自身績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場法人主體總體財務目標的順利實現與有效維護,即市場法人主體不能單純地為了減輕稅負而追求減輕稅負;二是稅收籌劃活動的外顯績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對財務目標的貢獻程度,而應在將與之相關的各種機會損益因素全面納入,并予以調整后方可做出正確的結論。
然而,作為一個特殊的經營理財環(huán)節(jié),稅收籌劃活動又區(qū)別于一般的經營理財決策,但兩者最終統一于市場法人主體總體的財務目標規(guī)劃。其差異點在于財務目標體現的非直接性。
一般正常性的經營理財活動,其目的是在于增加市場法人主體的收入與利潤,它意味著市場法人主體現金的預期流入量,是對市場法人主體財務目標的直接體現;而稅收籌劃就其外顯形式來看,首先在于尋求實際稅負降低的可能途徑,即通過對應付稅款現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而調整市場法人主體切身利益的相對增加。因此,它是以間接的方式實現對市場法人主體財務目標的維護。同時,也正是由于稅收籌劃對市場法人主體財務目標發(fā)生效應與影響的間接性特征,又使得稅收籌劃及其績效的評價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過程:
(1)稅收籌劃既制約于正常經營理財秩序,又可通過稅收籌劃措施的恰當選擇與合理配組,誘導市場法人主體整個市場價值取向行為觀念的轉換及層次演進。
(2)在許多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也可完全脫離于正常的經營理財過程而獨立地進行,這一類情形主要囿于純粹的納稅環(huán)節(jié)。
(3)稅收籌劃對于抑減納稅現金支出的剛性約束程度有著獨特的功能,而這種功能對市場法人主體選擇最佳財務目標的決策往往會產生極為深刻的決定性影響。
總之,組織和評價稅收籌劃活動,不僅要充分依托市場法人主體正常經營理財的內在秩序,同時也應切實遵循稅收籌劃相對獨立的行為特征,從而使稅收籌劃活動的特殊性與正常經營理財過程的一般性有機地融匯于市場法人主體利益最大化財務目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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