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籌劃避免薪酬縮水

來源: 編輯: 2005/08/25 14:56:30 字體: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個人收入迅速增長,不管是薪金增長還是兼職創(chuàng)收,一些人的錢包鼓了起來。不過這個幸福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忽略掉某些細節(jié),很多人認為得到的報酬越多,扣去的稅款也應該越多。但事實上,如果你稍稍變化一下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會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支付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一定要計算稅后收入,掌握一些個稅籌劃的小技巧。

  巧立合同多賺錢

  孫老師是北京某名牌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教授,對企業(yè)管理頗有研究,經(jīng)常應全國各地企業(yè)的邀請,到各地講課。

  今年3月份,孫老師接到海南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è)的邀請,雙方約定由孫老師給該合資企業(yè)的經(jīng)理層人士講課,講課時間為10天。關于講課的勞務報酬,雙方在合同書上是這樣寫的:甲方(企業(yè))給乙方(孫老師)支付講課費5萬元人民幣,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一概由乙方自負。

  3月20日,孫老師按期到海南該公司授課,30日,該企業(yè)財務人員計算了孫老師的講課費: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000×(1-20%)×30%-2000=10000(元);支付講課費=50000-10000=40000(元)。

  所以,最終孫老師實際拿到的報酬為4萬元。而孫老師10天以來的開銷為:往返飛機票3000元,住宿費5000元,伙食費1000元,其他費用開支1000元。這樣算下來,孫老師10天凈收入為:

  自己承擔費用=3000+5000+1000+1000=10000(元);

  實際凈收入=40000-10000=30000(元)。

  以這樣的計算方式,孫老師一趟授課下來,實際收入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張先生來訪。張先生系一稅務專家,經(jīng)常為企業(yè)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在閑聊中,孫老師提到了授課一事。在仔細審閱了孫老師的講課合同后,張先生指出,如果當時對合同進行修改,其實孫老師可以獲得更大收益。張先生通過計算,建議將合同中的報酬條款改為“甲方向乙方支付講課費35000 元,其應繳個人所得稅由甲方負責,往返飛機票、住宿費、伙食費也由甲方負責?!?br>
  如果當時這樣修改,那么結果對于該企業(yè)和孫老師來說都是有利的。

  從企業(yè)方來說,企業(yè)的實際支出沒有變多,甚至還有可能有所減少:

 ?。?)對企業(yè)來說,提供住宿比較方便,伙食問題一般也容易解決,因而這方面的開支對企業(yè)來說可以比個人自理時省去不少,企業(yè)的負擔不會因此而加重多少。

 ?。?)合同上規(guī)定的講課費少了,相應來說,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就變少了。因而雖然修改后的合同規(guī)定由企業(yè)繳納稅款,但實際來說可以由企業(yè)少付的講課費進行彌補。

 ?。?)費用的分散及減少使得企業(yè)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業(yè)樂意接受。

  從孫老師這一方來說,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結果,而且由于孫老師在外講課的機會比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筆,一年下來,總收益的增加額會是非??捎^的數(shù)目。

  孫老師的例子其實涉及了勞務報酬合同的設定技巧。張先生的建議便很巧妙地利用了這一點。

  一般而言,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考慮:

 ?。?)合同上最好將費用開支的責任歸于企業(yè)一方,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額,同時又不會增加企業(yè)額外負擔。

  (2)如果可能的話,可以將一次勞務活動分為幾次去做,這樣就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實際適用的是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在這種情況下,相對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這樣稅款加總以后,比合并繳納時的稅款數(shù)額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條款說明稅款由誰支付,稅款支付方不同,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不一樣。

  分攤獎金少繳稅

  小李2003年1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2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的年終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guī)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工資部分應納稅額=(2000-800)×10%-25=95(元);獎金部分應納稅額=9000×20%-375=1425(元);12月小李共應納稅=95+1425=1520(元)。

  到了2004年1、2月份,小李同樣還得繳納95×2=19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12月、1月、2月3個月共應納稅1520+190=1710(元)

  其實,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議一下,將年終獎金分為3次下發(fā),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發(fā)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為獎金發(fā)放,l、2月份的獎金可以作為工資一塊兒發(fā)放),這樣,小李3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12月的工資應納稅額為95元,12月的獎金應納稅額為3000×15%-125=325(元),l、2月各應納稅額為(2000+3000- 800)×15%-125=505(元),則3個月共應納稅1430元(95+325+505×2)。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fā)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280元。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于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于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jù)以計算應納稅款。如果該項獎金所得一次性發(fā)放,由于其數(shù)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jié)省不少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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