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原料不宜委托加工或外購

來源: 編輯: 2006/05/23 16:59:28 字體:

  《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guī)定,從2001年5 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根據(jù)上述政策,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用于連續(xù)生產時,不得抵扣已納消費稅,這部分消費稅應轉為原材料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yè)的利潤。如果是自產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則無需繳納消費稅,因此,對酒類生產企業(yè)來說,應盡量采用“糧食——酒精——半成品酒——成品酒”一條龍生產流程,從而消除重復課稅,降低生產成本。

  [例]甲企業(yè)生產某種白酒需要消耗酒精若干噸,現(xiàn)有如下兩個方案:

  方案一:委托外單位加工,支付原材料100000元,加工費30000元,假設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酒精消費稅稅率5%。

  甲企業(yè)應向受托方支付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x消費稅稅率=(100000+30000)÷(1-5%)x 5%=6842.11(元)

  由于這部分已納消費稅不得抵扣,收回的酒精生產成本為:

  100000+30000+6842.11=136842.11(元)

  方案二:自行加工。由于受托方的加工費為30000元,這里包含了受托方的加工利潤,甲企業(yè)自行加工,其加工成本應當遠遠低于30000元,假設為20000元。則加工完成后,這批酒精的成本為1200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采用自行加工方式比委外加工方式節(jié)省了成本16842.11元,其中加工利潤10000元,消費稅684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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