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原則
(1)簡化稅制。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宜重復設置稅種,籌集收入應當依靠一些主要的和稅基寬廣的稅種,對于零星分散的稅源,不宜由中央政府設置稅種,稅法要保持前后一致,并具有較高的透明度等。
(2)節(jié)省費用,降低稅收成本。稅收成本不僅指稅務機關的人員和設備費用,還包括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而付出的一切費用,以及因征稅不當而扭曲資源有效配置所造成的損失。
(3)強化稅務審計,進行科學管理。稅務審計的重點應當放在可能發(fā)生大量逃稅的企業(yè)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納稅人方面。
(4)制定合理的稅收管理體制,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得其所,促進管理分工和提高效率。
(5)盡可能使用現(xiàn)代化的管理手段。稅務行政原則產生于18世紀70年代英國經(jīng)濟學家斯密提出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即一切賦稅的征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盡可能等于國家所收入的。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代表人物瓦格納進一步提出了課稅的明確性、便利性、最小課稅費用等稅務行政原則的基本內容,從課稅技術的角度把這個原則解釋得更為明確。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各國普遍認為:科學的稅務管理應當符合簡化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