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
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1)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且在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人的跡象的;
(2)有欠繳稅款行為,經(jīng)責令限期繳納不繳納的;
(3)有騙取稅款行為的;
(4)納稅擔保人不執(zhí)行擔保責任的。
采取暫停支付存款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可有效保證稅務機關掌握嚴格稅收執(zhí)法的主動權,有利于有效治理逃避納稅義務的稅收違法行為,杜絕國家稅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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