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為“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是稅務機關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的證明文件,是稅務檢查證件的一種。稅務機關需要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賬戶的存款余額時,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后,持簽章后的該證明,并同時向所開戶的金融機構提供被查詢人的戶名及賬號。金融機構在審核稅務機關提供的執(zhí)法證件、法律文書及被查人的賬號、戶名無誤的情況下,應予協(xié)助查詢。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還須提供儲蓄所名稱、存款人姓名、儲蓄存款種類、賬號等項要素,經地區(qū)支行級的主管部門審核后,指定有關儲蓄所提供查詢資料。稅務機關應遵守金融機構有關保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