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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收入所得稅立法背后的理念性探析

來源: 編輯: 2005/12/15 15:28:49 字體:
  近日,關于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立法聽證被社會各界炒的沸沸揚揚,其爭論之核心在于新扣除標準額度的確定問題。眾所周知,人大最終采納了1600元作為最新的扣除標準,至此這場爭論最終得以平息,但是這場爭論背后卻留給了眾多稅法學仁們無盡的稅收立法理念之思考。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所得為征稅對象,并由獲取所得的個人繳納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是各國開征比較普遍的稅種,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占有比較高比重,所以具有相當高的法律地位。各個國家相繼開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基于它可以有效增加財政收入,調節(jié)勞動者間的收入水平,并可以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最終實現,所以倍受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重視。而中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全文僅僅14條,非常的粗糙,可操作性差,另外,在扣除標準方面仍舊沿用原來的800元標準,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和地區(qū)區(qū)域經濟二元結構一系列問題的出現,扣除標準就不能滿足現實情況,從而造成了不能有效體現公平稅負,同時也不利于和國際慣例相接軌的弊端?,F在,全國人大通過立法聽證的形式將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這一方面尊重了納稅人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有效顧及了國家的征稅權,做到了納稅權和征稅權間的平衡和協(xié)調。現從三個角度對新的扣除標準進行全面考量以透析其背后的法律理念:

  1、新的扣除標準有效體現了納稅人的人權保護是最低限度的法律制定標準。米爾恩在《人的權利和人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指出:一種經得起理性辯駁的人權概念不是一種理想概念,而是一種最低限度標準的概念。從人權的視角審視納稅人的權利,就是要將一種普遍性的人權內涵溶入到納稅人權利中去,在此基礎上演義納稅人在稅法中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這種普遍意義上的人權只能是一種底限意義上的人權,從而賦予納稅人基本權不可缺少、不可剝奪和不可讓與的屬性,從而決定這種納稅人權利應該成為一種最低限度的法律保護標準。

  從實現平等權的角度審視,個人所得稅是一種累進稅,多收入者多繳納,少收入者少繳納,無收入者免繳納,而我國1980年制定的800元的扣除標準,顯然已經不能反映真正的經濟現實,因為在1980年,800元人民幣就相當于547美元,而現在則最多相當于100美元,很顯然當時立法時的稅負從輕原則現在已經不能很好體現出來;恰恰相反,過低的扣除標準使得造成稅收負擔出現在低收入者的人群中,這顯然是一種殺貧濟富的惡稅策略,它不利于稅法面前公民平等權的實現。而1600元的新扣除標準是充分考量了全國各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它可以有效實現稅法面前的納稅人權利平等原則。

  從實現生存權的角度審視,實現稅權的同時要有效保障納稅人最低生活水平。從法理上講,生存權是一種接受權,即要求國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權利,這種權利延伸到稅法領域,對征稅主體國家產生的是一項不可抗拒的規(guī)定性要求,即稅金的任何賦課征收均不得侵犯納稅人的生存權,對納稅人而言就是賦予其最低生活費免課稅原則。根據全國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統(tǒng)計數據的統(tǒng)計測算,以北方居民為例,一個普通的三口之家的日常性基本生活支出是月1131.60元人民幣,再加上耐用消費品和過冬取暖費,約計為1709.18元人民幣,這顯然已經同1980年制訂800元的所得稅扣除標準時的基本生活支出額相差很遠,如果繼續(xù)采納原來標準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工薪階層的利益,而如果采納過高的扣除標準又容易造成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大量銳減,所以新的扣除標準體現了它跟隨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收入支出等一系列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規(guī)律,有利于保護發(fā)展中的公民生存權。

  從實現公民發(fā)展權的角度審視,1600元的新的扣除標準可以有效的實現公民的發(fā)展權,雖然1600元比一些發(fā)達地區(qū)規(guī)定的1500元僅僅多出100元,但是其中的意義卻是非常巨大的,它是稅收民主制度下公民發(fā)展權的有效保障,同時也體現出了新的稅收立法在保障公民生存權、平等權和發(fā)展權方面的協(xié)調統(tǒng)一過程,具有全新的時代意義。

  2、制定新的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表明了稅收立法權限的集中統(tǒng)一,也充分體現了我國地方政府僅僅享有十分有限的稅收立法權,稅收立法繼續(xù)采用了集權型的立法模式。個人所得稅立法中將新的扣除標準定為1600元,而且全國通行,再次表明我國的稅收立法模式繼續(xù)沿用中央集權型的立法體例,特別是由于個人所得稅立法關系到每個公民的根本利益,涉及到了基本人權和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如果各個地方政府代表可以在中央立法的同時制定變通的扣除標準,這顯然會損害中央稅收立法的權威性;同時由于國內采納了高低不同的扣除標準,這也會使大量的人才和資源流向國內個人所得稅扣除額比較高的區(qū)域,從而進一步加劇國內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性,理性避稅問題就相應不可避免,這顯然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同時,關于物價變動后的扣除標準問題可以進行相應的法律保留,因為法律制訂的及時性和法律的立、改、廢是互不矛盾的,法律的適時修改正是法律貼近社會現實性的需要,同時這也是法律不斷發(fā)展的本源性所在。

  3、新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立法過程是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利益的一次博弈,是稅收立法民主化和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典范,也是稅收立法民主化的歷史性開端?,F代稅法是一種財產法、利益法和綜合法,它受到多個部門法的影響和限制。由于稅法規(guī)范設計到對社會成員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在稅法的制訂過程中更加應該重視和體現民主原則,稅收立法的民主化是依法治稅、以法治國的需要,也是保障納稅人個人基本權利、實現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富強、民主和文明的需要,所以就必須要嚴格貫徹稅收立法的法定主義和程序主義,增強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專家參與稅收立法過程,以進一步有效完善我國的稅收立法程序。

  4、這次個人所得稅的整個立法過程反映了我國稅法立法模式仍舊采用了分類型的模式,并未完全演變到分類綜合型的立法模式。根據中國現在的國情,個人所得稅應該采用比較合適的稅制,從長遠的目標看應采取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即以年度為課征期,對各類所得實行綜合征收,以減輕稅收征納成本。但是由于考慮到現在的征管國情,立法機關仍舊采用了分類型的所得稅立法模式,這充分體現了立法和社會現實相適應相對稱的指導思想。

  5、人本理念在本次稅收立法中進一步體現。盡管稅法調整對象直接關涉到國民的基本權利,但稅法也并不僅是:侵權性規(guī)范,它同樣是:保護國民財產權的重要制度,因為它界定了:國民對國家的財產義務。我們應該看到:在國家與國民的關系中,國民是根本,是國家的載體,具體到稅法領域,納稅人是根本。在稅法領域,以人為本,就是指以納稅人為本。

  只有在稅收法制建設中有效地的體現人本理念,才能更好的保護納稅人之權利。在稅收立法上,要體現出:人權、人本和人性的思想理念,把憲法中所規(guī)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把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理念,在稅收立法中進一步地具體體現出來。

  法律的制定過程就是其背后法律理念的更新過程,雖然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工作已經完結,但是它留給我們的進步理念的思考將會長久地持續(x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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