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0日,張家港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改性淀粉廠采取銷售不開票、不入帳的手法,隱瞞銷售收入750萬元。為此,檢查人員于2000年6月8日—30日對該廠的會計和法人代表進行詢問,在經(jīng)過簡單的幾個回合較量后,會計和法人代表懾于稅法的威嚴,對開具三聯(lián)單收據(jù),設置帳外帳而不申報納稅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并提供了三聯(lián)單收據(jù)和帳外帳。至6月14日,在短短幾天的調查取證后,稽查人員認定該廠從1996年下半年開始,開具三聯(lián)單的銷售收入不申報納稅,不入銷售帳,而是單獨設置自營帳簿核算,共計發(fā)生帳外帳銷售收入7768356.95元,少交增值稅1128735.62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除追繳該廠所偷稅款1128735.62元外,還對其處以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計564367.81元。另外,由于該廠1996年1月至2000年5月間,申報應納稅金774459.64元,而偷稅1128735.62元,實際應納增值稅為1903195.26元,偷稅額占實際應納稅金的59%。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法人代表黃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檢查過程中,黃某及有關責任人對稽查人員的工作相當配合;交納稅款也較為積極;對問題的嚴重性認識較為深刻,但事實畢竟是事實,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悔恨的眼淚來得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