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如何納個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個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可以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如,葉某發(fā)明一項自動化專利技術,2004年8月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1.5萬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費6000元,9月支付使用費9000元;9月,葉某將該項使用權轉讓給D公司,獲得轉讓費收入8000元,葉某轉讓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葉某此項專利技術轉讓了兩次,應分兩次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轉讓給A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9000)×(1-20%)×20%=2400元;
轉讓給D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1-20%)×20%=1280元;
葉某轉讓此項專利技術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1280=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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