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所有權變更可申請退稅嗎
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車輛因交易所有權發(fā)生變更的能否退還車船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48號)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xù),對現(xiàn)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xiàn)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問:什么情況下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車船稅呢?
答:《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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